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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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工作细则

来源: 时间:2024-10-29

中国建筑学会是由建筑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是国际建筑师协会和亚洲建筑师协会的国家会员,也是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和堪培拉建筑教育协议组织的成员。

中国建筑学会成立于1953年,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学术团体之一。为了广泛团结和服务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新发展阶段桥梁纽带作用和专业智库优势,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建筑文化繁荣和建筑行业发展,助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国建筑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会条件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并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发展建设,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 入会方式

1、申请单位联系人登录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注册并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信息,信息填写完成后生成团体会员申请表;

2、下载团体会员申请表,由申请单位领导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填写资料属实;

3、系统上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电子版团体会员申请表扫描件,由各相关专业分支机构初审;

4、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5、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6、缴纳会费;

7、生成电子团体会员证;

8、电子团体会员证可在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团体主页查看,也可自行打印。

三、团体会员类别

本会团体会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其中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在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中产生,满足连续5年团体会员单位身份的企事业单位拥有理事单位申请资格,并经由地方学会,本会直属分会、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推荐,最终由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将相应获得推荐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的权利,如推荐候选人未能获得相应任职,将作为理事单位代表列席理事会。

(一)会员权利

1、副理事长单位

 推荐副理事长候选人的权利;

 颁发“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单位”证书及牌匾;

 参加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学会重要学术活动,与学会合作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

 优先向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的权利;

 优先参加学会,直属分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学会活动出席领导(限副理事长)免费并按照嘉宾标准接待;以团体报名(5人及以上)可享受20%优惠;

 优先考虑向国际组织推荐任职人选;

 优先推荐参与国际竞赛活动、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征集活动;

 优先推荐担任“建筑设计奖”等学会重要奖项评委;

 参与申报建筑设计奖”等学会重要奖项

2、常务理事单位

 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颁发“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单位” 证书及牌匾;

 参加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学会重要学术活动,与学会合作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

 优先向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的权利

 优先参加学会,直属分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学会活动出席领导(限常务理事)免费;以团体报名(5人及以上)可享受20%优惠;

 优先考虑向国际组织推荐任职人选;

 优先推荐参与国际竞赛活动、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征集活动;

 推荐担任“建筑设计奖”等学会重要奖项评委;

 参与申报建筑设计奖”等学会重要奖项

3、理事单位

 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颁发“中国建筑学会理事单位”证书及牌匾;

 参加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学会重要学术活动,与学会合作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

 优先向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的权利;

 优先参加学会,直属分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学会活动出席领导(限理事)免费;以团体报名(5人及以上)可享受20%优惠;

 推荐参与国际竞赛活动、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征集活动;

 参与申报建筑设计奖”等学会重要奖项

4、会员单位

 获得“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电子证书;一次性缴纳5年及以上会费的会员单位,可申请颁发“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

 参加学会,直属分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以团体报名(5人及以上)可享受20%优惠;

 与学会合作举办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

 推荐参与国际竞赛活动、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征集活动;

 参与申报建筑设计奖”等学会重要奖项

(二)会员义务

1、副理事长单位

 维护学会形象,按时交纳会费;

 按时参加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积极组织单位员工参加学会年会及有关学术活动;

 副理事长单位协助学会秘书处开展学会工作,每个副理事长单位有必要按学会党委会决定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

 支持学会举办有关学术、科普活动;

 选派一名联络人,与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共同向主管部门提供专题报告和政策咨询,为学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团体会费需 5年为一届趸交,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为 10000 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

 维护学会形象,按时交纳会费;

 按时参加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积极组织单位员工参加学会年会及有关学术活动;

 常务理事单位配合学会秘书处开展学会工作;

 支持学会举办有关学术、科普活动;

 选派一名联络人,与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共同向主管部门提供专题报告和政策咨询,为学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团体会费需 5年为一届趸交,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6000 元/年。

3、理事单位

 维护学会形象,按时交纳会费;

 按时参加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积极组织单位员工参加学会年会及有关学术活动;

 理事单位配合学会秘书处开展学会工作;

 支持学会举办有关学术、科普活动;

 选派一名联络人,与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共同向主管部门提供专题报告和政策咨询,为中国建筑学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团体会费需 5年为一届趸交,理事单位会费为 6000 元/年。

4、会员单位

 维护学会形象,按时交纳会费;

 积极组织单位员工参加学会年会及有关学术活动;

 支持学会举办有关学术、科普活动;

 选派一名联络人,与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积极参与并和中国建筑学会一道向主管部门提供专题报告和政策咨询,为学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会费按年缴纳,企业会员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事业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年。

四、团体会员退会

1 会员单位退会手续由中国建筑学会办理。

2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3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条例的行为,视为自动退会。

 

本办法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四届四次理事会暨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中国建筑学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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