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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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

来源: 时间:2023-10-19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建筑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强化个人会员主体地位,提高会员精细化服务质量,完善会员管理的组织体系、成长体系,增强会员的认同感、归属感、获得感,建设名副其实的科技工作者之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分为专业领域会员及非专业领域会员两大类,其中专业领域会员包括体系会员、学生会员、会员、资深会员;非专业领域会员包括:名誉会员。

第三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本细则第十条所述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受理个人会员入会申请,并依照本细则第十条对申请人进行入会审批。

第五条 会员将获得由本会各专业分支机构提供的专属会员服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1)拥有中国建筑学会会员身份,并获得个人会员证书;

(2)享有参与本会及分支机构有关职务选举的资格; 

(3)享有被选举担任本会及分支机构有关职务的资格;

(4)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表决;

(5)相应等级的会员享有工程能力评价相应等级部分科目免试资格;

(6)享有申报并参评由本会主办的本会建筑设计奖等奖项的资格;

(7)享有申报本会向中国科协、住建部推荐各类奖励的资格;

(8)优先在本会和分支机构的学术刊物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

(9)享有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咨询、评估、技术鉴定、标准修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

(10)享有参与本会和各分支机构国际学术交流的资格;

(11)享有申报 APEC 建筑师的资格;

(12)享有各分支机构向总会推荐成为中国建筑学会理事候选人、专家库专家、资深会员等的资格;

(13)享有优惠参加学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享受会员专属折扣;

(14)免费获得由本会科技培训中心开发的“建筑学汇”学习平台(开发中)年卡,免费参加线上继续教育课程培训(个别版块除外,但可享受会员专属折扣)。

(1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学生会员将获得由本会学生分会提供的专属会员服务,同时享受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八、十、十三、十四、十五条权利。学生会员毕业后无需申请可直接升级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第七条 体系会员为获得各省、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建筑)学会会员资格但未申请本会会员及以上的科技工作者,可享受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十三、十四、十五条权利。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深会员优先被本会向国际组织推荐任职;优先被本会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优先被本会推荐住建部和中国科协相关荣誉候选人;优先申报本会专家库专家;有权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申报APEC建筑师并免交会费等。详情请参阅《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第九条 本会会员除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外,还须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科普公益活动。

第十条 申请本会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本会所属各专业领域在校学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1.大学本科3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含三年级学生)及研究生、博士生;

2.三年级以上本科生及硕士一年级、直博一年级(可提供大五学年的成果)学生,上一年度无不及格课程,且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

(1)在最近一个完整教育年度内的专业年级排名或设计年级排名在前20%;

(2)在最近一个完整教育年度内的专业年级排名或设计年级排名在前20%—4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曾获得业内及学院认可的国内及以上专业领域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4)在业内及学院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署名文章1篇以上(含1篇);

(5)参与业内及学院认可的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大影响力;

3.硕博高年级或其他上一学年无课程成绩的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

(1)曾获得业内及学院认可的国内及以上专业领域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2)在业内及学院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署名文章2篇以上(含2篇);

(3)参与业内及学院认可的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大影响力。

4.特殊推荐,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表现积极活跃,在院系内或行业相关组织承担重要工作,有由院系或本会总会及相关专业分支机构、各省、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建筑)学会审核认可的其他学术、荣誉、奖励、实践经历等,可由院系或行业相关组织特殊推荐学生会员。理事单位集中推荐中,每个理事单位每批次有5个特殊推荐名额;个人申请中,每个单位/组织每月有1个特殊推荐名额。

(二)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2、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业务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4、满足与上述要求同等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科技工作者。

(三)本会会员会龄连续5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本会资深会员:

1、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2、担任中国建筑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担任各省、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担任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担任甲级建筑设计院(或具有本专业最高资质的科研机构、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副总师或高等院校建筑行业各有关专业院(系)副主任以上职务者;

4、担任特级施工企业副总师以上或担任一级施工企业总师以上职务者;

5、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并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者;

6、获国家、省部级或中国建筑学会奖项及对国家建设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四)在其所在领域中具有较高声誉,热心于本会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及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拥护本会章程,并有意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名誉会员。详情请参阅《中国建筑学会名誉会员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入会申请分为理事单位集中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本人登录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注册并填写学生会员申请信息,信息填写完成后生成学生会员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并上传学生证,下载学生会员申请表填写诚信声明,确保填写资料属实;

(3)系统上传电子版学生会员申请表;

(4)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集中推荐渠道可忽略):在线申请结束后,将符合入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中国建筑学会学生分会邮箱,等待学生分会初审;

(5)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6)生成学生会员证;

(7)电子会员证可在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个人主页查看,也可自行打印。

(二)会员

1、本人登录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注册并填写会员申请信息,信息填写完成后生成会员申请表;

2、下载会员申请表填写诚信声明,确保填写资料属实;

3、系统上传电子版会员申请表、职称扫描件、在职证明,等待各专业分支机构初审;

4、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5、缴纳会费;

6、生成会员证;

7、电子会员证可在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个人主页查看,也可自行打印。

(三)资深会员:

1、本会秘书处每年发布资深会员评定通知后,资深会员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推荐途径,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发至本会秘书处专用邮箱;

2、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3、本会理事会党委批准;

4、缴纳会费;

5、会员系统资料由会员升级为资深会员并生成电子版会员证;

6、资深会员证可在中国建筑学会会员系统个人主页查看,可自行打印;一次性缴纳5年资深会费会员可向会员部申请纸质资深会员证书。

(四)名誉会员:

1、申请名誉会员,由本会总会及各专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建筑)学会参照本会名誉会员申请条件予以推荐,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建筑学会名誉会员申请表并签字,申请表扫描件及推荐函由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发至本会秘书处专用邮箱。

2、本会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核;

3、本会理事会党委批准;

4、由本会秘书处统一设计制作名誉会员证书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个人会费缴纳:

(一)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二)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100元,按届趸交500元/5年,开具普通会员个人会费缴纳发票。

(三)资深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1000元,可以一次缴纳一年,也可一次缴纳多年。由本会开具资深会员会费缴纳发票。

(四)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

(一)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的会籍随学籍的结束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证》随学籍的结束自然失效。

(二)会员:

《会员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缴会费后延续会籍。

《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续费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再次入会需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会期重新计算。

(三)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证》有效期以缴费年限为准,到期续交会费后延续会籍。

《资深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续费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再次入会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发生以下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将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3、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4、在申报各种资质、奖励时虚报业绩;

5、其他恶意或有损学会声誉与团结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系统提供会员名单及其简介的查询功能。

 

 

本办法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四届三次理事会暨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

 

 

                                                     中国建筑学会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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